活動剪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縣診所協會(以下筒稱本會),英文名為Taichung County Medical Clin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診所醫療品質、維護全民健康和增進診所及其醫師之聯誼與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縣。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討診所面對之問題,尋求解決之方法。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各類聯誼活動。
三.與相關團體保持聯絡及協調。
四.發行協會之刊物。
五.其他有關診所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中縣政府社會局。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別如左:

一.一般會員: 凡在台中縣衛生局登記之西醫診所(包含衛生所)。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醫療院所或其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者。
三.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醫療院所或其他團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

第七條: 一. 一般會員所屬具執業登記之醫師均為會員代表,每一會員代表都有一行使權,享有: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 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除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外,享有一般會員之其他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九條: 凡會員或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會員大會通過除名者,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未繳常年會費達二年者。
二.有違反章程行為者。
三.在台中縣衛生局執業登記註銷者。
四.死亡者。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和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以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但同一診所限選出一名理事或監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之連任,各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 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名,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提供建言。顧問亦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審核各類會員入會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或監事出缺時應由後補理事或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十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或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理監事會議未依規定請假連續(含)超過兩次者,或雖請假但未出席會議連續(含)超過三次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及學術討論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閒臨時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變更草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本會得隨時可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入 會 費: 每位會員(一般會員和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所有執業登記之醫師和贊助會員,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整。若繳費者變更其在台中縣之院所執業時,所繳交之入會費和常年會費在有效期間內仍屬有效。
三.基金利息。
四.自由捐款。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視為停權,在補繳足常年會費後始得復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之預、決算每年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依法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社會局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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