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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和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以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但同一診所限選出一名理事或監事。 |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之連任,各不得超過其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
| 第十五條: |
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名,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提供建言。顧問亦為無給職。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審核各類會員入會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應辦理事項。 |
| 第十八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或監事出缺時應由後補理事或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二十條: |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或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理監事會議未依規定請假連續(含)超過兩次者,或雖請假但未出席會議連續(含)超過三次者。 |